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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


信息编号:11696 查看次数:1134
发布时间:2011/8/10 11:28:0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28: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9-05-23

    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陕西汽车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汽车人)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陕西汽车人出资设立“成都皇城老妈火锅西安店”,并使用原告“皇城老妈”注册商标,陕西汽车人向原告出示了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告遂派员、培训、提供配料、发布广告等,保证其顺利开业并正常经营。2001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投资人并非汽车人,而系陕西汽车人法定代表人蔚忠平等三名自然人,且蔚忠平已将92.5%的控股转让他人,原告与被告现任三股东从未有过转让或使用商标协议,故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系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被告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陕西汽车人签约属实,但加盟协议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合同法规定的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被告系依约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作为协议中的“皇城老妈火锅西安店”使用商标并无不当,原告对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均予认可,被告已按约支付了加盟金及商标使用费,不存在侵权之说,至于原告所诉股东变更与本案无关,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及1996年6月,经国家商标局备案,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皇城老妈)从成都市皇城老妈餐饮娱乐公司处转让取得76996号“皇城老妈”图文及851914号“皇”图形两份注册商标。1999年8月12日成都皇城老妈与陕西汽车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汽车人)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加盟协议书,约定成都皇城老妈为商标使用许可人,陕西汽车人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第769960号、第851914号第42类注册商标,使用方式为非独占使用。成都皇城老妈同意接纳陕西汽车人加盟“皇城老妈”,在西安市南二环中段128号开设成都皇城老妈火锅西安店,使用其“皇城老妈”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组合)。加盟金总计90万元,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50%计45万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其余50%计45万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自成都皇城老妈火锅西安店开业之日起,月营业额达110万元时,成都皇城老妈按营业额90%-98%的8%计提权益金,作为商标许可使用费,若低于110万元则不计提。合同及协议书还对商标使用期限、备案、广告宣传、合同违约、合同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加盟协议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议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成都或合同履行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11月以备案号2000-07079及2000-07080通知书通知成都皇城老妈,许可期限均为1999-08-12至2009-08-11。

      上述合同及协议书签订后,陕西汽车人向成都皇城老妈交纳加盟金45万元,又于1999年1月20日与西安天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陕西汽车人承租西安天源木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南二段中段128号楼房及地下室面积为32731方米。

      1999年12月8日陕西汽车人法人代表蔚忠平与张民强、杨满江三人出资300万元(其中蔚出资240万元,此款实系陕西汽车人代为支付),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皇城老妈),蔚忠平任法定代表人。陕西皇城老妈成立后,又以自己名义向成都皇城老妈交付加盟金45万元,成都皇城老妈亦派员履约。陕西皇城老妈于1999年12月12日正式开业。2000年8月陕西皇城老妈增资500万元,蔚忠平出资额增为740万元(所增500万元仍由陕西汽车人代为出资),占投资总额的92.5%。2001年5月18日蔚忠平将所持陕西皇城老妈股份转让给现任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陕西皇城老妈自开业至今一直使用成都皇城老妈注册号第769960和第851914号注册商标。至2001年8月陕西皇城老妈向成都皇城老妈交纳商标使用费997308.75元。

      2001年9月10日因陕西汽车人涉及其他债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2001)执字第5154号民事裁定书将陕西皇城老妈财产查封致其暂时停业,同年11月陕西皇城老妈恢复营业。由此成都皇城老妈知悉,合同所约定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陕西汽车人并未向陕西皇城老妈实际投资,两公司之间没有投资及持股关系。陕西皇城老妈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约定的被许可人,并认为陕西汽车人违反了商标使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造成非被许可的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遂书面通知陕西汽车人解除原合同和协议书,并登报声明,陕西汽车人一直未予答复。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陕西皇城老妈是否是陕西汽车人依照加盟协议和商标使用合同约定成立的?

      2.陕西皇城老妈未与成都皇城老妈签订书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实施了侵犯成都皇城老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陕西皇城老妈未经成都皇城老妈许可及事后同意使用成都皇城老妈的注册商标,侵害了成都皇城老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判决:陕西皇城老妈停止使用成都皇城老妈769960号及851914号注册商标及其所有标识物品,拆除广告及一切宣传,赔偿成都皇城老妈30万元商标侵权费,并以加盟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成都皇城老妈要求加盟赔偿之诉及名誉赔偿之诉。

      陕西皇城老妈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成都皇城老妈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陕西皇城老妈是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都皇城老妈是皇城老妈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双方虽无签订书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陕西皇城老妈使用成都皇城老妈注册商标的事实状态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实际使用并支付使用费的合意行为的结果。陕西汽车人与陕西皇城老妈之间不存在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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