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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天府货仓式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编号:11686 查看次数:1319
发布时间:2011/8/10 11:18: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18: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北京顺天府货仓式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广达社会服务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009-05-23

    北京顺天府货仓式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广达社会服务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顺天府货仓式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顺天府商业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广达社会服务公司(简称广达服务公司)

      顺天府商业公司于1997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获得“顺天府”服务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0497630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推销(替他人)。1998年3月11日,广达服务公司与北京市永平顺天府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签订了货仓式销售自愿连锁合同。该合同约定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作为货仓式连锁销售联合体的创办者,吸收广达服务公司加盟该联合体。广达服务公司需向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开业后还需交纳日常管理费。合同书后附一份授权证书,内容为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授权广达服务公司在广安门天缘市场内(白广路北口综合楼地下)开设仓储超市时,使用“顺天府广安门分店”字号作为店名。该授权书还规定了使用“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的字样,前部是“顺天府”三个大字,后部是“仓储超市”“广安门连锁店”两行小字。1998年4月24日,经北京市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达服务公司开设的北京市广达社会服务公司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简称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成立。经营地点为宣武区白广路北口综合楼地下。该店人口上方悬挂的灯箱上标明“顺天府”三个大字和“仓储超市”“广安门分店”两行小字;在通往地下仓储超市的楼梯上方悬挂的灯箱上注明“顺天府”三个大字和“无可思议的低价位、无可挑剔的真品牌”两行小字广告语。该店开具的商业零售专用发票上用的是广达服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对上述情况顺天府商业公司已委托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做了公证证明。另外,顺天府商业公司还提供了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的塑料购物袋,上面注明“顺天府”三个大字和“仓储超市”“广安门分店”两行小字。

      原告顺天府商业公司拥有“顺天府”服务商标专用权,其发现广达服务公司开设的北京市广达社会服务公司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擅自使用“顺天府”字样,认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法院。被告广达服务公司认为:首先,该公司使用“顺天府”的字号是通过与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签订合同取得的,实际使用人又是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所以该公司不应当成为被告。另外,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是经过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不构成对原告顺天府商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当?

      2.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一审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顺天府商业公司是“顺天府”商标的所有人,广达服务公司未取得其许可,即在自己经营的仓储超市宣传灯箱及购物袋上突出使用该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广达服务公司所称对“顺天府”三个文字的使用是得到顺天府总店的许可,且是以商店名称的形式予以使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顺天府商业公司诉称的侵害企业名称权,因不属本案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在审理中,顺天府商业公司虽未能提供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其要求广达服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请求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一、广达服务公司停止侵害顺天府商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广达服务公司赔偿顺天府商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广达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本案的诉讼主体有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灯箱照片、购物袋等侵权证据均是由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设置和使用的,而不是上诉人公司使用的。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是经北京市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它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上诉人依法设立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资金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之规定,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应该作为本案被告,而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公司作被告是错误的。2.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的店名是经过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该分店在灯箱及购物袋上使用自己的店名,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商标权,并赔偿被上诉人3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4.在二审庭审中,广达服务公司又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顺天府商业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广达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一、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当

      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是广达服务公司依据与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签订的货仓式销售自愿连锁合同而开设的分支机构,该分店的店名及使用方式也是广达服务公司根据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给其的授权证书规定该分店使用的。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虽然是由法人依法设立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但该分店的经营活动是在广达服务公司的组织下进行的,是广达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法院根据顺天府商业公司的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广达服务公司作为被告,并判决由广达服务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对于广达服务公司停止侵权的判决自然延及到其分支机构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

      二、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该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法规保护。本案上诉人的分支机构顺天府广安门店系经市工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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