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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葡萄酒厂、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信息编号:11684 查看次数:1376 发布时间:2011/8/10 11:16: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16: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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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葡萄酒厂、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诉四川泸州荣成华酒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鸿达糖酒批发部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9-05-23 北京葡萄酒厂、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诉四川泸州荣成华酒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鸿达糖酒批发部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葡萄酒厂(以下简称北京酒厂)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以下简称东方酒厂) 被告(上诉人):四川泸州荣成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华公司) 被告:内江市鸿达糖酒批发部(以下简称内江鸿达) 原告北京酒厂起诉称:北京酒厂在195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取得名称为“中华牌”,商标图形为“中华”文字和华表图案相结合的注册商标。2001年,北京酒厂与东方酒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得知荣成华公司、内江鸿达侵犯“中华”商标专用权,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并赔偿给北京酒厂直接损失及其他损失费用。 原告东方酒厂起诉称:近段时间,东方酒厂在内江批发市场发现了内江鸿达正在销售“中华”牌白酒,该酒是内江鸿达向荣成华公司购买的。“中华”酒类商标是北京酒厂的注册商标,该厂已将“中华”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东方酒厂,由东方酒厂独占使用。二被告未经东方酒厂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中华”字样的白酒,并向全国发行的刊物上登载了“中华白酒系列突破万吨大关”,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东方酒厂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赔偿损失50万元和由此发生的损失费用。 被告荣成华公司答辩称: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茅琼”,且商品的外包装虽有“中华”二字,但所用字体与北京酒厂注册商标字体不相同,且荣成华公司在2001年已获得“中华”外包装设计专利,依法应予保护。请求驳回北京葡萄酒厂的诉讼请求;东方酒厂不具有“中华”牌酒类商品商标所有权,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另申明2001年第10期《世纪风》杂志上的广告不是荣成华公司的行为。 被告内江鸿达答辩称:其经销荣成华公司的商品是依照正规渠道购进和销售,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该商品是侵权商品的事实,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酒厂于1959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名称为“中华牌”,图形为“中华”文字和华表图案相结合的组合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证号为115507号,注册商品为第36类,即葡萄酒类。1979年11月21日,该“中华”牌葡萄酒类产品注册商标转为“中华”牌酒类注册商标,属第33类,即除啤酒以外所有的酒类产品,续展有效期限为1993年2月23日至2003年2月22日。 2001年12月10日,北京酒厂与东方酒厂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鉴于北京酒厂是本合同附件(北京酒厂第115507号商标注册证)中确定的第33类第115507号“中华”牌注册商标的惟一所有人,许可方北京酒厂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授予被许可方(东方酒厂)使用商标的权利及从属于此项权利下的其他权利;东方酒厂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接受北京酒厂授予的商标许可使用权利及从属于此项权利下的其他权利,因此,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北京酒厂授予东方酒厂,且东方酒厂接受,在中国境内的白酒上使用商标的权利以及从属于此项权利下的其他权利;本合同生效后,东方酒厂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商标(包括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本合同生效后,商标许可东方酒厂独家使用;本合同项下许可使用的商标,其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均属于且仍将继续属于北京酒厂;本合同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合同期限为5年;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合同签订后,北京酒厂正式授权代表金生,东方酒厂正式授权代表罗柏林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北京酒厂和东方酒厂印章。之后,北京酒厂、东方酒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并完善了相关手续。 2000年5月8日,贵州仁怀市茅台镇华瑞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华瑞公司)与北京荣成华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荣成华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商标使用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北京荣成华公司用贵州华瑞公司现注册商标“茅琼”生产中华系列酒,北京荣成华公司所生产的茅琼中华系列酒属全国总经销,贵州华瑞公司不得参与生产、销售,在生产销售中北京荣成华公司有“茅琼”商标的使用权和生产权;使用期限为1999年5月至2009年4月;使用“茅琼”商标,酒名限于“茅琼”中华系列酒500ML、250ML、125ML,图案使用长城图案;使用费共计20万元;北京荣成华公司在使用期限内,贵州华瑞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变卖该品牌于任何人生产销售等。2001年7月5日,贵州华瑞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荣成华公司为“茅琼”中华系列酒生产、包装、全国总经销。同月15日,贵州华瑞公司、北京荣成华公司、荣成华公司签订一份补充说明,主要约定:经三方协商一致,通过改制、组合,1999年所签转让商标使用协议由荣成华公司继续执行,原签协议不变;北京荣成华公司属北京地区代理,不再参与生产等。荣成华公司获得授权后,即生产、销售“茅琼”牌中华白酒,其所生产的白酒外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为文字“茅琼”牌,使用的商品名称为“中华”系列酒文字。同时,荣成华公司委托重庆彩印厂等印刷厂印刷中华系列酒包装盒、箱及标识。2001年4月16日,荣成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阳述荣将其设计的中华酒外包装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11月21日,其获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同年,荣成华公司在全国发行的刊物《世纪风》杂志2001年第10期上刊登广告,称其产品“中华牌系列白酒产量突破万吨大关”,并诚征国内外代理商及合作伙伴。 2002年1月,内江鸿达向荣成华公司购买了“中华”系列白酒,其购买后即在内江市场上进行销售。2002年1月28日,北京酒厂致函东方酒厂,称“兹因我厂许可你厂在33类白酒上独家使用我厂115507号‘中华’牌注册商标。为了保护好‘中华’商标的专有权和专用权,我厂同意在全国范围内的‘中华’牌白酒上,以你厂的名义依法维护‘中华’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后东方酒厂发现荣成华公司、内江鸿达生产、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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