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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信息编号:11678 查看次数:964
发布时间:2011/8/10 11:08: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08: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009-05-22

    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10月,美厨公司从批发市场购入大量使用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绵白糖,以赠品名义放人方便面包装箱中搞促销活动。工商部门已对美厨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美厨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2.1万元。

      美厨公司答辩称:1999年10月20日至11月12日,我公司分别从北京太阳宫批发市场、北京京西批发市场购进绵白糖24300袋,以赠品形式放人整箱方便面中并分期装箱投入市场。后被工商部门告知所购进的绵白糖是假冒商品,并受到处罚。对工商部门的处罚,我公司表示服从。我公司并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而是销售自己商品时将绵白糖作为礼品赠送,属于有奖销售行为。对购进的绵白糖根本不知也无从知道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不够成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JING TANG”商标获得批准。该公司成为“DING TANG”的注册商标权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其中包括糖。该公司生产的系列绵白糖先后被有关部门评定为知名商品,在同类商品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其知名度亦被新闻媒体披露报道。为防止商品被假冒,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在商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设计方面采取了措施,使其外观更具美感,并加贴了防伪标志。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除自销绵白糖外,亦将500克包装的“D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批售给包括北京市丰台区糖业烟酒公司在内的其他糖业烟酒公司经销。

      1999年10月以来,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多次从北京市丰台区糖业烟酒公司购进500克装的“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每袋价格约为2.68元。

      1999年10月20日至11月12日,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从北京太阳宫批发市场和北京京西批发市场购进500克装的“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243008。其中包装为红色的绵白糖4300袋,每袋进价1.55元;包装为绿色的绵白糖20000袋,每袋进价1.7元。总计价款为40465元,尚未付款。自1999年10月20日开始,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将购买的上述部分绵白糖作为搭赠品放人自己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包装箱中,每箱内放一袋,并在方便面的包装箱上注有“箱内附有精美赠品”字样。、据查,已有8743袋“DING TANG”牌绵白糖作为赠品随方便面流人市场。

      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简称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对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上述绵白糖进行了检查,最终认定为假冒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商品。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认为,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将假冒的绵白糖放人方便面中搞促销活动,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对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该公司购买的尚未装箱投入市场的假冒“DING TANG”牌绵白糖15557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

      根据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提供的证据,1999年11月22日和25日市场上仍有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附有假冒“JING TANG”牌绵白糖赠品的方便面在销售。

      在工商部门查处过程中,经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鉴别,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这批绵白糖系假冒该公司的商品,印有“JING TANG”商标的包装袋系他人擅自制造。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对工商管理机关已经作过处罚的行为,法院是否还可以审理?

      2.如何认定“明知”和“应知”?

      3.被告北京美厨食品公司实施的行为是搭售还是赠送?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是“JING TANG”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诉讼中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绵白糖是侵犯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客观事实不持异议。

      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曾多次从正规渠道购买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JING TANG”牌绵白糖,对该商品的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应有所了解。现工商部门查处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这批绵白糖在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与正常商品均有显著差异,因此,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购买的这批绵白糖是侵犯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商品的方式灵活多样,搭赠其他商品是经营者促销自己商品的经营策略之一。虽然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附有搭赠品的商品,可以在等量付出的前提下,获得额外的收益,但其实质仍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以实现商业利润。由于搭赠名目的设立,使经营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超额的经济利润,该利益的取得有一部分是靠搭赠品的付出而取得的,它是经营者一种潜在的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因此,对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所持的搭赠商品的行为性质不属于销售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销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侵犯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JING 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绵白糖以赠品形式放入其销售的方便面中,该行为已构成对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法院对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因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和商标信誉损失的客观结果予以认可。根据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从采纳权利人受损失的原则出发,并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危害结果的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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