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商标侵权判定不应将多个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与被告使用的商标进行对比


信息编号:11586 查看次数:973
发布时间:2011/8/5 9:21:5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5 9:21: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商标侵权判定不应将多个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与被告使用的商标进行对比——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诉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9-05-17

    商标侵权判定不应将多个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与被告使用的商标进行对比
    ——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诉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7321号

      【案由概述】

      2000年6月30日,丹麦因诺威神·兰讷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因诺威神公司)与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依诺维绅公司)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因诺威神公司许可依诺维绅公司在相应的商品类别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北木木业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11月9日的企业法人,于2002年8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依诺维绅公司认为北木木业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的标识、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标识、产品相混淆,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诉称

      原告依诺维绅公司诉称:原告是生产、销售各式家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6月,原告经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诺威神公司协商,取得了第1386848号、第1393022号和第1405035号图形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仿冒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上述图形商标,大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从事对外宣传。被告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的侵权标识、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标识、产品相混淆,从而作出错误判断,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北木木业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并未模仿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于2002年8月7日取得了第1931044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是文字、图形结合商标,有“北木”拼音的声母“BM”,有“inventiveness”的文字,图形中的圆圈表示树木的年轮,该商标有独特含义。被告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宣传是合法的。而且,原告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差别显著,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包括:

      2000年4月21日因诺威神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8684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镜子(玻璃镜)、画框;经因诺威神公司申请,该商标于2000年5月7日又被核准注册在第24类,包括装饰织品、棉织品、毛织品、编织织物、人造丝织品、衬料、织物、纺织织物等,注册号为1393022。2000年6月7日,因诺威神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05035号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见附图2),核定使用的商品亦为第24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