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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帝王公司“统信息编号:11572 查看次数:997 发布时间:2011/8/5 9:13: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5 9:13: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原告诉称
原告龙霸公司诉称:(1)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和“Monarch”商标是两个单独注册的商标,而龙霸公司的“统士Morale”商标是中英文组合商标。帝王公司只能将“统一”商标或者“Monarch”商标单独与“统士Morale”组合商标进行比对,而裁定书却将帝王公司的两个单独商标叠加在一起与原告的一个组合商标进行了比对。其次,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和“Monarch”商标以及龙霸公司的“统士Morale”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都没有指定文字的字体和颜色。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使用相同字体、相同颜色和相同底色的特定前提下进行了比对,视觉效果自然接近。再次,龙霸公司就“统士Morale”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在先,而帝王公司将“统一”和“Monarch”两个商标组合起来提出注册的申请在后。裁定书将在后申请商标的组合方式对抗龙霸公司在先申请商标的组合方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使用的长方形装饰框,是国内外润滑油生产行业一贯使用的包装桶的外形轮廓,帝王公司不能独占使用该形状。(2)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严格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商标比对,而不应适用其他法律。裁定书以所谓龙霸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龙霸公司的企业宣传用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等理由,认定“统士Morale”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不应予核准注册,是适用法律错误。(3)帝王公司企图垄断所有“统”字系列文字商标的做法,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多年经营,龙霸公司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一旦不分字体、颜色一概禁止龙霸公司使用“统士Morale”商标,必将给龙霸公司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不利于国内整个润滑油生产行业的发展和繁荣。综上,龙霸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03]第0262号裁定。 被告辩称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其做出的裁定书是以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商标审查基准为依据,充分考虑了帝王公司“统一”商标的使用及其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全面分析了原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统一”商标的整体外观特征,两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及其在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原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动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此外,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应禁止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保护商标专有权,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据此,被告在裁定中认为,原告曾因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这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帝王公司“统一”商标及其使用方式,原告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帝王公司“统 ......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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