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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案信息编号:11570 查看次数:1048 发布时间:2011/8/5 9:12:1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5 9:12: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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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将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作为考虑因素——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案
2009-05-17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将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作为考虑因素 ——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166号 【案由概述】 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1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03〕第0262号《关于第1456495号“统士MORAL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2003〕第0262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003〕第0262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1456495号“统士Morale”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定:(1)在龙霸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注册的“统一”商标已经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对注册商标“统一”、“Monarch”的组合使用的标识亦已经成为相关消费者识别帝王公司商品的显著标志。龙霸公司作为帝王公司的同行业者,曾因其“龙霸LONGBA”牌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统一”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受到过行政处罚。因此,龙霸公司选择“统”字作为被异议商标的首字,具有摹仿帝王公司商标的故意。(2)被异议的商标“统士Morale”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相比较,首字相同,且字体及排列形式相近,两商标长方形装饰框图形的基本特征及其与汉字的组合方式也基本相同,从而使两商标在排列组合和整体特征上构成近似。鉴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即“润滑油”上,容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帝王公司“统一”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从而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统士Morale”的汉字、英文及装饰框的组合形式,与帝王公司实际使用的两注册商标的组合形式“统一Monarch”在整体结构和外观上也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汉字又没有固定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帝王公司的商标相混淆。(3)经龙霸公司许可的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者有关“真正的统一人士在经营”,“中石新世纪统一新产品”等宣传,更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商标相联系,也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4)龙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异议商标通过使用已与帝王公司商标形成明显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注册的理由。(5)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志,其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区别商品的来源。禁止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以此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要求之一。本案被异议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因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帝王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龙霸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1456495号“统士Morale”商标不予注册。龙霸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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