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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不当。信息编号:11561 查看次数:2165 发布时间:2011/8/5 9:03: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5 9:03: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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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辩观点
红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1)一审错误认定“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该含义符合商标法规定之要求。商标法中关于地名“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为公众所熟知,且公众不因名称相同而将地名与商标混淆。(2)一审认定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不当。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如下:(1)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越南地图及越南长春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公司出具的说明未经认证,没有效力。(2)虽然“红河”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按中国文字的构词习惯及其字面含义已经能够使一般消费者首先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已经存在的名称,综合考虑,“红河”文字已经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3)开远市工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于红河文字本身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无证明力。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红河经营部提出如下意见:(1)“红河”在其字义构成和公众的理解上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是地理上已经存在的一条河流的称谓,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含义。且在公众意识中,“红河”作为河流称谓的知名度远远超过其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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