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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信息编号:11488 查看次数:977 发布时间:2011/8/3 9:56: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3 9:56: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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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及时性方面提出的要求,这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以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本法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本条关于“对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局提出的要求。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本条关于“对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的情况各异,因此,对审查时限不好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国外商标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本条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工作的及时性提出了要求。这就要求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有关申请后,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进行审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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