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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商标强制注册


信息编号:11444 查看次数:1055
发布时间:2011/8/2 9:26: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 9:26: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商标法解释:第六条【商标强制注册】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六条【商标强制注册】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则需要强制注册。
      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的强制注册由国家具体规定其商品,如果规定了某项商品后,这项商品上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有义务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当前,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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