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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商标的法律界定


信息编号:11441 查看次数:1166
发布时间:2011/8/2 9:23: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 9:23: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四、关于集体商标的法律界定。这在商标法的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主要特点为: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由这个集体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集体的成员不能使用;集体商标由该集体的成员使用时,只应限于在商事活动中使用,因为商标只是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个集体,以便于与非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一般来说,集体商标由其成员使用,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在使用集体商标时,并不排除使用集体成员自身所拥有的商标,可以将集体商标与集体成员自己的商标同时使用。
      五、关于证明商标的法律界定。证明商标又被称为保证商标,它的作用由商标法做出限定,就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就是在这些方面起证明作用的标志,它由对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所欲证明的事项上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这种监督能力是一种保证能力、检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证明商标的证明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证明商标在商标法上是由某一个有控制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也就是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商标,这是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与集体商标有明显的不同。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这两种商标与其他商标有共同性,因此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规定对其是适用的,但是在注册与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相关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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