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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信息编号:11435 查看次数:1141
发布时间:2011/8/1 17:09: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7:09: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解释】本条是对著作权法有无溯及力的规定。该条保留了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溯及力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已经发生的事项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称具有溯及力,如果无效,称没有溯及力。
      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对权利保护期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规定。依照该款规定,对权利保护期本法具有溯及力,即依照本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没有规定,那么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届满的,就不能得到本法保护,没有届满的,可以得到本法保护。比如对口述作品的作者,过去没有规定是否享有著作权,更谈不上对权利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口述作品属于本法保护的客体,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因此,到1991年6月1日,如果该口述作品的作者还健在或者死后不满五十年,那么,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仍然受到本法保护。第二层意思指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已有规定,那么,在本法施行之日,即使已经超过过去规定的保护期,只要没有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仍然受到本法保护。比如,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著作、译作的作者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三十年。假如某翻译者是1950年去世的,按照文化部的条例,该译作的翻译者不再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但依照著作权法,该译作的翻译者仍然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到1991年6月l日,权利的保护期尚未届满。
      本条第二款是对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在处理依据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规定。依照该款规定,没有溯及力。处理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应当依照侵权或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不能适用本法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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