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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公布后


信息编号:11434 查看次数:1129
发布时间:2011/8/1 11:04:0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1:04: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未作出规定。为解决网上传输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的WCT中确立了“向公众传输权”的概念,即将作品放到网上传输,是对作品的一种向公众的传播,可以通过这种传输权来控制。它解决了网上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但具体实施还要靠各国立法的确认。同时,在WPPT中也确定了录音制作者和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提供录音制品和已在录音制品中录制的表演在网上使用的权利。我国已签署加人这两个条约,但因未达到条约规定的参加国数目,条约尚未生效。在国内立法中,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网络传播权是必要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计算机软件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相比,有自己的特点。此外,网络传播与一般的媒体传播也有很大的区别,本法不可能都作出具体规定,需要根据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及网络传播的特点规定相应的保护办法。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实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在上述国家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有些不同于对一般作品的保护。比如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日本无需登记,但计算机程序受保护则需登记,并专门制定了《计算机程序登记法》。又如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不享有使用权,但有些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但不允许擅自复制,而且不允许擅自使用,即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另外,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问题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比一般作品的保护期要短一些。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示范条款》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自创作之日起不得超过25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是一个新课题,国际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要有限制,对哪些方面给予限制以及限制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依照本条,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四、1990年著作权法通过后,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的原则,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6年2月,国务院还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在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公布后,这些规定中的相关内容要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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