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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


信息编号:11433 查看次数:1184
发布时间:2011/8/1 17:10: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7:10: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解释】本条是对授权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规定。该条是在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一、计算机软件是和计算机硬件相对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组成计算机的物理装置,包括主机及外部设备,即电子、电磁、机械、光、电等多种类型的元件或装置。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运行所需的各种程序及其相关资料(包括各种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及程序说明书等文档)的总称。软件是运行在计算机硬件系统之上的,起着充分发挥和扩充计算机硬件系统功能的作用,是计算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际上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才开始提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这一问题有两个先决条件:其一是计算机问世之初,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硬件的配套产品一起出售,但到了60年代末,计算机软件脱离计算机硬件,开始批量生产并单独出售,社会上也出现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计算机软件的“盗窃”行为;其二是计算机的功能之一是储存信息并快速检索,但一开始使用于书目、法律、判决等重复使用量大而检索比较困难的项目,书目、法律、判决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后计算机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许多文字、艺术、科学作品的保存和研究都离不开计算机,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活动都在计算机化。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才引起重视。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都有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增加规定网络传播权,是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分不开的。
      1990年在制定原著作权法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只是处于启蒙阶段,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在国际上也才刚刚开始探索。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原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未作也不可能作出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早已不再是单纯作为计算工具来使用,而已成为信息处理的重要工具。信息网络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网络,即以共享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为目的,通过数据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的若干独立的计算机的集合。网络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资源共享和通信。计算机网络按其覆盖范围通常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我们通常所说的因特网即属于广域网,其范围几乎可以覆盖全球。据美国电脑工业年鉴公司1999年11月公布的报告说,全球因特网使用者1999年底估计为2.59亿,2002年将上升到4.9亿,2005年将达到7.65亿。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超过2250万,上网计算机达到890多万台。计算机网络已经把全世界联成一个“地球村”。网络的发展为人们获得信息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新的媒介,但也引发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如未经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网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不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解释】本条是对授权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规定。该条是在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一、计算机软件是和计算机硬件相对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组成计算机的物理装置,包括主机及外部设备,即电子、电磁、机械、光、电等多种类型的元件或装置。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运行所需的各种程序及其相关资料(包括各种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及程序说明书等文档)的总称。软件是运行在计算机硬件系统之上的,起着充分发挥和扩充计算机硬件系统功能的作用,是计算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际上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才开始提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这一问题有两个先决条件:其一是计算机问世之初,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硬件的配套产品一起出售,但到了60年代末,计算机软件脱离计算机硬件,开始批量生产并单独出售,社会上也出现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计算机软件的“盗窃”行为;其二是计算机的功能之一是储存信息并快速检索,但一开始使用于书目、法律、判决等重复使用量大而检索比较困难的项目,书目、法律、判决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后计算机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许多文字、艺术、科学作品的保存和研究都离不开计算机,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活动都在计算机化。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才引起重视。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都有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增加规定网络传播权,是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分不开的。
      1990年在制定原著作权法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只是处于启蒙阶段,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在国际上也才刚刚开始探索。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原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未作也不可能作出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早已不再是单纯作为计算工具来使用,而已成为信息处理的重要工具。信息网络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网络,即以共享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为目的,通过数据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的若干独立的计算机的集合。网络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资源共享和通信。计算机网络按其覆盖范围通常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我们通常所说的因特网即属于广域网,其范围几乎可以覆盖全球。据美国电脑工业年鉴公司1999年11月公布的报告说,全球因特网使用者1999年底估计为2.59亿,2002年将上升到4.9亿,2005年将达到7.65亿。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超过2250万,上网计算机达到890多万台。计算机网络已经把全世界联成一个“地球村”。网络的发展为人们获得信息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新的媒介,但也引发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如未经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网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不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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