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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是指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


信息编号:11432 查看次数:1167
发布时间:2011/8/1 11:02: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1:02: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出版是指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发行。严格地讲,出版不过是复制的一种方式。《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出版是指以物质的形式复制和向公众提供可以阅读和通过视觉知悉的作品的复制品。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出版是指得到作者的同意,将作品的复制件以能够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方式发行。因此,出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版作品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二是,复制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如果为了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将一篇论文复印几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就不能算作出版,而是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为这种复制并未达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的程度。
      对于在版权法中是否单独规定出版权以及出版权的性质,各国的规定是不同的。鉴于长期以来出版在各种复制方式中具有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于其著作权法中,在复制权之外又单独规定了出版权。两个主要的版权公约也都把首次出版作为确认作品国籍的标准。关于出版权的性质,有的国家将出版权视为从复制权中衍生出的权利,可能仅仅被作者之外的人享有,如日本版权法,但大多数国家还是把出版权看做是作者的权利。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只复制而不发行会使出版失去意义,作者以及有关的权利人一般也都是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一起转让,因此,出版权自然包含了发行的内容。
      三、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本国作者(包括公民、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条件是不论作品是否发表,依照本法都享有著作权。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在我国,与我国签订协议或加人同一国际公约的国家出版。原著作权法规定对非本国作者的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在我国及有关国家发表。
      所谓发表,指将作品公之于众。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通过不同的媒介来实现,如出版、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表演者表演等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明确规定,“已出版作品’,一词指得到作者同意后出版的作品,而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何,只要从这部作品的性质来看,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构成出版。可见,这里的“出版”的含义比“发表”为窄。为了与公约保持一致,此次修改,将原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三款中的“发表”修改为“出版”。
      由于本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图书、报刊的出版,该出版是指作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或者采取投稿的方式授权图书、报刊出版者出版或者刊登作品,同国际公约规定的“出版”的含义不一致,外延比一较窄,没有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作品载体的出版,为避免误解,此次修改著作权法,依照上述两个公约的规定,明确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即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以与本法第四章中规定的“出版”的概念相区别。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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