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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出版的含义】


信息编号:11431 查看次数:982
发布时间:2011/8/1 11:01: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1:01: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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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五十七条【出版的含义】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五十七条【出版的含义】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解释】本条是对本法第二条中出版的含义的规定。该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一、复制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人自己进行复制、许可他人复制或禁止他人复制。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复制的概念作了规定。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规定,复制是指以任何物质形式包括录音或录像对一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制作一份或数份复制品。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是指使用印刷、照相、复印、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进行有形的再制作。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将重制权解释为,指不变更著作形态而再现其内容之权。从本质上说,复制的基本含义是指以任何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件或者多件的行为。复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复制作品。广义的复制包括对作品加以若干改变,即不再是复制与原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如将草图、图样作成美术品与建筑物,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等等,甚至包括无形复制,如剧本的上演、乐谱的演奏、文稿的朗读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复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不同的作品,复制的方式也有区别,比如对于文字作品,可以用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对于美术作品,可以采用拓印、印刷等方式。另外,复制者对复制品一般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不研究在原作上增添内容或者删除内容以及作其他实质性的改动,而只是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再现原作品。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均把不增加创作内容的作品“再现”称为复制,而不把改编、翻译、汇编等演绎作品的活动归为复制。因此,演绎作品不是复制的产物。从本法第十条的规定看,复制是与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并列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发行是传播作品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发行是指通过适当的渠道,如出售、出租,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国、德国的著作权法也都有类似的表述。近几年来,随着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的冲击,电影、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为了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国际上有将出租权独立于发行权的倾向。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之后,1996年12月签订的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都重申了上述内容。对于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而言,其出租已不包含在发行的范围内,而成为与发行并列的专有权利。为了兑现我国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的承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此次修改时在本法第十条规定了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这个规定与TRIPS的规定是一致的。
      发行权与复制权密切相关,虽然发行权与复制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但是两种权利常常是结合在一起行使,例如作者许可他人出版其作品,实际上是将复制权和发行权一并授予了出版社。关于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详细内容,在本释义第十条中有相应的解释,此处只是做个简单的介绍。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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