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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信息编号:11420 查看次数:855
发布时间:2011/8/1 10:49: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0:49: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禁止令】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禁止令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在对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等到诉讼中,有关侵权制品、侵权工具、设备等证据和财物已经转移或者灭失,难以证实行为人的侵权事实,即使胜诉了,也难以执行,致使著作权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根据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建议,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非常复杂,证据和财产容易隐藏、转移、销毁、灭失等特点,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增加了本条规定。诉前禁止令,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有关人的行为将会使损害继续扩大,而依法发出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命令。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关于证据的诉前保全在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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