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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信息编号:11419 查看次数:962
发布时间:2011/8/1 10:48: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0:48: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赔偿标准】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都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极为复杂,造成的损失,有的难以查证,有的难以估算,给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例如,著作权人对被盗版的作品的数量、出售的数量,以及对自己作品将来使用和收益造成多大损害,难以查证。又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权行为人擅自将其作品输人网站,供他人随意下载和使用,著作权人对其所受损失也难以估算等。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是根据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处理的。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按照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某些情况是可行的,但由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特殊性,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往往导致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由于查证难,实践中经常出现即使著作权人打赢了官司也得不到多少赔偿的现象,有时得到的赔偿远不如为打官司所付出的代价,以致著作权人不愿打官司,吃点亏也忍了;而侵权行为人即使败诉也损失不大,赚多赔少,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地侵权。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条在原有的一般处理原则上,作了两处新的处理规定,第一,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将从经济上维护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第二,是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吸取外国和地区的有益的经验,如,我国台湾“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可以在实际损失、非法所得、法定赔偿额三者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方式。如果选择法定赔偿,法庭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果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的,赔偿额最高可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再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所有者在终局判决之前,可要求诉讼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此项法定赔偿金额,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过一万美元,由法院酌情判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条件的法定赔偿制度是可行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就是法定赔偿制度。确立了以一般赔偿原则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笔者认为,是按照被侵权作品的数额,每件作品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上两项赔偿措施是我国赔偿制度新的发展,将极大地增强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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