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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信息编号:11418 查看次数:1140
发布时间:2011/8/1 10:45: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 10:45: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人侵犯的是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即侵犯了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依照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独占的出版图书的权利,而出版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为人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不仅仅侵犯了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出版权。这种侵权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文化市场造成混乱。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视侵权情节的轻重,对侵权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规定的除外。行为人侵犯的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当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信息和各类录制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已较为普遍,为了进一步保护表演者的权利,本项与修改前的条文相比较,增加了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侵权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侵犯了表演者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表演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为人侵权情节的轻重对侵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以上述方式合理使用的,不受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约束。例如,为了学校课堂教学复制了少量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其目的不是为了向公众传播,所以,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付报酬。如果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但得到了原作者的许可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了呢?应当明确的是,作者的表演权是其享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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