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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信息编号:11391 查看次数:1170
发布时间:2011/7/29 9:12: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9 9:12: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表演者权利的保护】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表演者权利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解释】本条是有关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规定,相对1990年著作权法有了较大改动,不仅权利内容更为丰富,行文上也较为准确,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要求。
      一、表演者权利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表演者的表演,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的组合。即使剧本将演员的动作细节、语调高低皆给出明确的标识,受表演者权保护的客体也不是剧目,而是演员的表演。在这个问题上曾有个误区,认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带、录像带等将表演固定下来的音像载体,实际那是音像制作者权的客体。录制者权是处于作者权及表演者权下位的另一种权利,音像制作者录制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必须取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的许可,如唱片公司录制唱片发行必须取得词曲作者以及歌唱演员的许可。
      二、表演者权利的性质
      表演者的权利并不是指表演者作为演出行业的公民一般地应享有的权利,比如表演者的工资收入、门票收入分配等等,而是在著作权法上享有的权利。因此,这里所讲的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表演者权利在版权理论上称作邻接权。为什么叫邻接权呢?这是相对于小说、剧本等原作作品作者的版权而言的。表演者是作品的传播者,是传播别人的作品而不是创作作品。由于是传播作品,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演出,其表演与他人作品不可分涛,因此,首先应尊重作品作者的权利,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表演者在表演一部作品时不是简单机械地将它公之于众,而是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表演的过程是个再创造的过程,富有艺术创造性地表现作品,可能使一个本无声名的作品由于搬上舞台而成为名作,表演艺术家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一个歌曲写得再好,歌唱家不演唱或不把它唱好,就不可能为公众所喜闻,不能满足大众的耳娱。表演者的劳动需要得到肯定,需要在法律上赋予权利,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是其享受权利的基础。表演者的这种权利由于是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与原作作者权利不同,但又与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很接近,因此,称作邻接权。顾名思义,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与小说、散文、剧本作者的权利相比较而言,邻接权(同时包括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是一种由著作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与版权接近,但又不同于传统的版权,鉴于两者性质上的密切关系可以归入著作权法。因此,邻接权并不单独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列在著作权法之旁,而是列在著作权法之中。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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