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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


信息编号:11378 查看次数:1149
发布时间:2011/7/28 11:19: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8 11:19: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也是规定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但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其作品的情况,比如,某作曲家认为他在20世纪60年代发表的一些歌曲质量不高,不能代表其创作水平,录制播放后有损他的声誉,所以声明不许他人使用。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保护其著作权,该条在规定法定许可的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
      二、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一般是将已有的作品或者表演通过电讯设备完整地或者略作处理后再现,比如,将他人的表演完整地录制。由于录像制品能够使人们通过音像两方面完整地感知作品的内容或者演出实况,所以一旦录像制品录制发行后,演员的剧场演出和教师的授课场次都会受到影响。录像制品的特点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著作权人应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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