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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讲的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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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7/28 11:16: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8 11:16: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表演者权利的性质
      表演者的权利并不是指表演者作为演出行业的公民一般地应享有的权利,比如表演者的工资收入、门票收入分配等等,而是在著作权法上享有的权利。因此,这里所讲的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表演者权利在版权理论上称作邻接权。为什么叫邻接权呢?这是相对于小说、剧本等原作作品作者的版权而言的。表演者是作品的传播者,是传播别人的作品而不是创作作品。由于是传播作品,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演出,其表演与他人作品不可分涛,因此,首先应尊重作品作者的权利,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表演者在表演一部作品时不是简单机械地将它公之于众,而是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表演的过程是个再创造的过程,富有艺术创造性地表现作品,可能使一个本无声名的作品由于搬上舞台而成为名作,表演艺术家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一个歌曲写得再好,歌唱家不演唱或不把它唱好,就不可能为公众所喜闻,不能满足大众的耳娱。表演者的劳动需要得到肯定,需要在法律上赋予权利,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是其享受权利的基础。表演者的这种权利由于是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与原作作者权利不同,但又与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很接近,因此,称作邻接权。顾名思义,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与小说、散文、剧本作者的权利相比较而言,邻接权(同时包括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是一种由著作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与版权接近,但又不同于传统的版权,鉴于两者性质上的密切关系可以归入著作权法。因此,邻接权并不单独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列在著作权法之旁,而是列在著作权法之中。
      三、表演者权利的内容
      首先,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以上两项权利的内容都属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范围。给予表演者精神权利与给予作者的精神权利道理相同,因为表演者塑造的形象也是表演者人格和风格的体现,表演者应当有表明其身份防止他人歪曲其形象的权利。大陆法系立法大多规定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艺术表演者有权禁止歪曲和损害其表演而危及其声誉和荣誉的行为;意大利著作权法也规定表演者有权禁止可能有损其尊严或声誉的播放或复制,主演者有权要求在播放其演出时播出、并在唱片、影片或类似音像制品上清晰载明其姓名;法国亦有此类规定;德国规定了表演的完整性权;意大利、法国还规定了署名权。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表演者的两种精神权利。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是表演者权利的基础。表演者有权要求在其现场表演及载有其表演的影片、唱片等音像制品上载明其姓名,表明其身份,当然,表演者也可以要求不署自己的名字。二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维护其表演完整性的权利。比如,表演者摄制的电影或电视片,其他任何人不得作歪曲性改编,使其失去原有的表演风格和表演形象。表演者录制的唱片,他人也不得作改变声音形象使其失去原有风格的篡改。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主要指歪曲形象本身,例如用特技丑化形象,在不恰当的地方使用形象,如将其演员演出的英雄形象用于出售某种特殊商品的广告上,改变了其形象的意义。在文学评论中对某演员的演技、戏路子进行评论,如果被评论的主体是表演者本人(实际生活中的人而非被表演的对象),则不属于歪曲表演形象;如果有诬陷、攻击等行为,则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而不是歪曲表演形象,被诬陷的演员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评论人提起侵权之诉,这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被许可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以上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内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四条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保护的规定,对于将表演者的表演固定于录音制品的情况,表演者应有可能制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对其尚未固定的表演加以固定,及将已经固定的内容加以复制。表演者还应可能制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其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作了修改,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已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一致。
      和1990年著作权法比较,本项增加了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项涉及的主要内容是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也即是表演的传播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四条明确了表演者应有可能制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其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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