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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信息编号:11369 查看次数:1119 发布时间:2011/7/28 11:07: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8 11:07: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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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规定。本条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新增内容。 一、版式设计的概念 所谓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即便是影印古籍,只要出版者投人了智力劳动,如寻求善本、配书、补页、文字润色、版面修饰等,他仍然创造出来了受保护的版式。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出版者得禁止的使用还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的比例尺的复制。由此可见,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是很狭小的,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另外,通常它也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因素。 二、保护出版者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必要性 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曾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修改过程中有同志提出,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人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并且版式设计包含了设计者的许多劳动成果,例如不同版本的字体的设计、格式的编排等,尤其是音乐作品的版式设计更具有独创性——不同版本的音乐作品的绘谱(即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如独奏、合奏等对音乐作品进行设计)、曲目的编排、音符的间距等是不同的;根据相同音乐作品的不同版本进行表演或者演奏,其难度、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著作权法修改应当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但是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否则不利于出版业的发展。为了体现法律对出版者劳动的保护,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将原实施条例中有关版式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吸收进来,赋予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为了充分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其能够制止他人,特别是那些同时或者事后取得同一作品的出版权的其他出版者无偿地使用它的版式设计,本条第二款规定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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