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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信息编号:11364 查看次数:962
发布时间:2011/7/28 11:01: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8 11:01: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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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就作品发表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报纸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问题】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就作品发表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报纸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问题】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了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就作品发表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报纸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问题。
      为使法律条文的用语更加规范准确,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将原条文中的杂志改为期刊,杂志社改为期刊社,原条文的基本内容未作改动。本法涉及的期刊指有固定名称,定期或不定期编号印行的成册的连续出版物。如月刊、季刊、半年刊、不定期刊等。
      一、报社、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报纸、期刊是定期出版的刊物,稿件来源除了一部分是约稿外,大多是著作权人向其投稿,由于报社、期刊社众多,难免会遇到一稿多投的问题。有观点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利益,赞成一稿多投,认为这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为作品的发表提供更多的机会,也会对报社、期刊社起到激励作用。反对者认为,一稿多投给刊物的出版发行带来困难。法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及报社、期刊社的利益,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报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此意义上讲,法律虽然在一定期间上禁止一稿多投,但并未赋予报刊社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或登载权,实践中,许多报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表声明对本刊发表的作品一律拥有专有出版权,此类声明若未经作者授权则是无效的。
      二、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报刊转载或摘编的法定许可问题。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有偿地使用其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一种主要限制,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酬权。根据本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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