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著作权法解释:【专有出版权】


信息编号:11362 查看次数:860
发布时间:2011/7/28 10:59: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8 10:59: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条【专有出版权】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三十条【专有出版权】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解释】本条是有关专有出版权的规定,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变动较大。
      一、修改内容
      同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相比,此次修改将原著作权法赋予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法定专有出版权改为“依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删去了“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的规定。
      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可就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是专有使用或非专有使用作出约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依照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知图书出版者同著作权人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若著作权人未声明让与的是专有使用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可主张对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但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却排除了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无论著作权人是否同意,图书出版者对其交付出版的作品都享有当然的专有出版权。显然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目的是保护出版者的权利,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又规定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侧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再强制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是否授予专有出版权由著作权人决定,同时不再硬性规定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专有出版权的由来
      图书出版者是否应当享有法定专有出版权,这个问题曾引起过非常激烈的争论,各国立法也不统一。有些国家侧重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做硬性规定;有些国家侧重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作者在出版范围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利可作为出版合同的标的。如无相反约定,授予的权利推定为专有权利。一边是作者权利,一边是作品传播者——图书出版者的利益,法律该如何平衡呢?我们先考察一下专有出版权的历史及作用。
      专有出版权先于著作权法产生。1507年德国人谷登堡发明了铅锡锑合金的活字,它比中国毕升发明的粘土活字晚了400年,但由于谷登堡的活字非常耐用,所以大大推动了欧洲印刷术的发展。新印刷术的采用,翻印他人已出版的图书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样就影响了原印刷商的预期销售。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制止,于是各国出版商和印刷商便从本国君主那里获得了出版某些图书的专有权。到18世纪的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制定了安娜女王法,把保护的重心由图书出版者转到了作者,它规定:“凡已著成而未印刷出版之图书,自该书首次出版之日起,著作人及受让人得享有14年印刷和重印该书之独占权。”安娜女王法首先确认了作者的地位,是近代版权(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在安娜女王法之前,出版商的专有出版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版业的发展愈加迅速,随着新科技的发展,用照相和激光排版代替了铅字排版的繁重劳动,也使出版业竞争更加激烈,像盗版这种不正当竞争屡禁不绝。从著作权人那里取得许可的出版者,大量投资,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一旦他们出版了一本好书,其他人又有利可图,采用先进方法很快可以将盗版图书投放市场,这样无疑会对原出版者造成损害。所以,专有出版权在现代社会对出版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图书出版者毕竟不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只有作者才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也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动力。作者权利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权利,是一切相关权利的源头,尤其在作者群体大多是自然人的情况下,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相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出版商来说,著作权人的谈判能力较弱,因此,法律不宜排除著作权人的意志自由,是否让予图书出版者独占性的专有出版权,应由著作权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作干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