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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的这一规定,明确地在出版者信息编号:11353 查看次数:1048 发布时间:2011/7/27 12:57: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12:57: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条的这一规定,明确地在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传播作品时划分一条界线,哪些权利仍然属于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的权利时不能越权。这样,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又尽可能地避免产生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的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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