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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付酬标准


信息编号:11351 查看次数:1209
发布时间:2011/7/27 12:55: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12:55: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付酬标准,或者当事人虽有约定,但约定的不明确,实际无法履行,怎么办?对此著作权法在本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由于使用作品的方式繁多,付酬标准各不相同。著作权法不必要也难以分门别类地规定具体的付酬标准。因此,授权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付酬标准。目前,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有关部门指的是和使用著作权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一些部门,如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可以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付酬的标准。当事人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虽然签有合同,但在合同中未明确付酬标准,一般来说,应当依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为据。此外,属于本法规定的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以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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