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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编号:11345 查看次数:904
发布时间:2011/7/27 12:45: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12:45: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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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解释】本条是关于转让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本条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条文。
      一、转让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遵循的原则
      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转让的权利有偿地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只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转让的权利的一种或几种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转让未作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变化,满足著作权人的多种需求,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法律许可转让的著作权。这一修改不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需要,也符合国际公约及国外多数国家的规定。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日本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的全部或一部可以转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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