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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信息编号:11344 查看次数:1070
发布时间:2011/7/27 12:44: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12:44: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使用作品地域、对象等。比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某电视台在某某地区播放该电影,其他地区不得播放。又如某图书的著作权人只允许图书出版社在国内发行,不允许向国外发行等等,这些都属于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问题。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将这一内容规定为“许可使用的范围”,而许可使用的范围主要是指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故著作权法修正案将这一内容修改为“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明确约定清楚这一内容。
      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使用作品的人享有使用作品的年限,也可以说是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承续期间,一般表示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表示为从订立合同的时间起到某年某月某日为止。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作品的性质以及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报酬的付酬标准和办法。付酬标准和付酬办法有联系,也有区别。付酬标准一般是确定付酬多少的问题,付酬办法一般是确定怎样付酬的问题。比如,出版图书,每千字多少元属于付酬标准,是预付还是出版之后再付,是一次性付酬还是分期付酬,是付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支付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等则属于付酬办法。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图书出版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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