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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作者的发表权


信息编号:11336 查看次数:1126
发布时间:2011/7/27 12:37: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12:37: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是对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是由充分、恰当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以及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的。一方面,著作权要得到保护,使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享有人身权利,并因其作品得到传播和使用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当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就会得到充分的鼓励并得到充分的发挥,就会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为社会所使用。在作为作者的公民去世之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或者以遗赠的方式转移,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同作者一样享有对作品的财产权。但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又需要作品这一精神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更加及时地为社会所利用,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也就不能永无休止地存续下去。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没有限制,行使著作权在时间上没有任何约束,那么,对著作权的保护就将与社会公众利益产生矛盾,发生冲突,就会成为妨碍文化、科技、教育等事业发展的障碍。
      为了保证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使之得到广泛、及时的传播与交流,在对著作权人实行权利保护的同时,对其权利的行使需要作出必要、适当的限制。在这一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只需在使用后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制度。除此之外,就是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以期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从时间上给予必要的限制。一旦超过了保护期限,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便归于消灭,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便可使用作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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