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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条


信息编号:11332 查看次数:1201
发布时间:2011/7/27 9:47: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9:47: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解释】本条是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有效期间,也即由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予以保护的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者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他人使用作品,需依法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需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著作权人便丧失其著作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对作品的使用可以不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可以无偿地使用作品。由此可见,著作权的保护期的含义是,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超过这一法定期限,法律对著作权便不再保护。它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的方式之一。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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