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公民死亡后著作权的归属


信息编号:11331 查看次数:910
发布时间:2011/7/27 9:46:5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9:46: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公民死亡后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上述权利,并获得报酬,在其死亡之后,这些权利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转移,转移有五种形式:
      (一)通过法定继承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通过遗嘱继承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作者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通过遗赠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承。
      (四)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享有受遗赠权利的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继承。
      (五)作者的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法人终止后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移转到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这里将“非法人单位”改为“其他组织”并无实质意义上的改动,只是法律用语规范化了。
      三、本条所说著作权的移转是指著作财产权即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转移。
      著作人身权不得继承,不可让与。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改变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作品的修改权,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行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