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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九条


信息编号:11330 查看次数:1233
发布时间:2011/7/27 9:46: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9:46: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九条【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归属】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九条【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归属】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该条是在保留了原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基础上作了简单的修改,将原著作权法的“非法人单位”改为“其他组织”;为了与前面的条款相对应并将“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改为“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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