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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八条信息编号:11329 查看次数:1016 发布时间:2011/7/27 9:45:1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9:45: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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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解释】本条是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的规定。该条保留了原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一回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是一个原则,对此本条也有例外规定,即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对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这是适合实际需要的规定。作品原件在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人有展览权,在实际上很难行得通。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当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一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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