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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七条【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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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7/27 9:43: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9: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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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七条【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七条【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这次修正案没有对本条作出修改。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时间、地点、知识、能力、语言等因素,本人不能或者不便于亲自实施创作行为,需要通过他人为其创作作品,例如,请画家替其作画,请摄影师为其拍摄艺术照片。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人是委托人,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人是受托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就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即使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委托也属于平等主体的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创作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国外,多数国家对委托作品采用了雇佣作品的概念,即将需要作品的委托人与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作为一种雇佣关系来对待。
      委托作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作品不是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进行创作,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即受托人需要将委托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但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只能为受托人的创作限定范围,并不能取代受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且委托人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创作,而双方又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就变成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3)委托创作一般是有偿的,即委托作品创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创作的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由委托合同约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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