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六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信息编号:11325 查看次数:1005
发布时间:2011/7/27 9:41: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7 9:41: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六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六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撰写的研究资料。职务作品的要件包括:(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职务作品的性质须符合该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例如,某法制部门可以依据其有宣传法制的任务,要求其工作人员编写一份宣传法制的宣传材料。但是该部门不能要求工作人员创作与其工作任务无关的作品,如果该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所属的某工作人员帮他写小说,就不属于职务作品。如果工作人员在职务以外,主动创作了与工作无关的作品,如某报社记者利用业余时(7创作了一部小说,也不属于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职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者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3)基本上是以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