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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四条【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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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7/25 10:19: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10:19: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四条【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四条【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规定,并将“编辑”一词改为“汇编”。
      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包括百科全书、词典、选集、全集、期刊、报纸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因此,也不构成汇编作品。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编辑”作品,本条规定的是“汇编”作品,这两个词的含义没有差别。前面讲过,改用“汇编”一词,避免了与图书出版编辑的混淆,也是更为确切的。除了用词不同之外,还有一点的不同,是比较重要的修改: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编辑作品对是否包括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规定得不明确,本条的汇编作品则明确规定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将电子计算机数据库纳人其中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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