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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信息编号:11312 查看次数:1478
发布时间:2011/7/25 10:18:0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10:18: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人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出一部小说,由甲出资,由乙、丙、丁执笔创作,则乙、丙、丁是合作作品的作者,甲不是合作作者。如果乙只负责抄写等服务性活动而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那么乙也不是合作作者。
      在日常生活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种是有些单位的领导人、权威人士或者编辑,只对某个作品提供点修改意见,谈不上参与创作,甚至看都没有细看,便示意或者强迫作者署上他的名字,作者出于无奈,违心地表示同意,这样的人显然不是合作作者。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作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声誉和作品的价值,主动请求未参与创作的名人、权威署名为作者,这种情况下,那些未参与创作的名人、权威也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可以成为合作作者,如某学生撰写一篇有关人类基因研究的学术论文,虽然该学生的导师只是提供了一些观点性意见,并未参与创作,但学生出于对师恩的感激,与导师约定其为合作作者。这次修正案没有对此作出修改,仍然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的权益,防止有些人以各种名义不劳而获。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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