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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三条【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信息编号:11311 查看次数:994
发布时间:2011/7/25 10:17: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10:17: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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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三条【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三条【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这次修正案没有对本条作出修改。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关于合作作品的含义,有意见认为,合作作品仅指合作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地体现在一个最终成果中的那些作品,即认为只有作者的创作成果不可分离地融在一起形成的作品才算是合作作品,如果合作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单独分出来,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这样的作品不能称为“合作作品”,而应叫“合成作品”或“结合作品”。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如根据日本1970年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作作品是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著作物,其各人的贡献不能个别分离的利用。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也有的国家作了不同的规定,如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之著作人所作之著作,其著作人有将其创作部分合并为不可分离或相互依存的单一全体的意思”,即属合作作品。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合作作品需要两人以上创作的作品不可分离或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情形如共同创作一部小说,相互依存的情形如一首歌的歌词与曲。这里讲的相互依存的合作作品,各作者的创作成果是可以单独拿出来的,而在上述日本等国的著作权法,合作作品限于不可分离,不包括相互依存的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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