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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二条【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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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7/25 10:14: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1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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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二条【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二条【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这次修正没有对本条作出修改。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绎作品虽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这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该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不损害原作著作权的情况下,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同等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也就无所谓演绎作品,例如没有畅销小说《廊桥遗梦》的问世,也就没有据小说改编而成的同名电影的动人故事;没有德国著名作家、1999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格拉斯创作的小说《铁皮鼓》,也就没有中文版的同名翻译小说中小奥斯卡的离奇经历。正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因此,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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