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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一条【如何认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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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7/25 10:13: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1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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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一条【如何认定作者】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一条【如何认定作者】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作者的规定。
      作者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与著作权人是同一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也都承认版权应当首先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根据本法规定,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主要包括:(1)根据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让人经转让取得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2)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3)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4)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5)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6)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7)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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