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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利的承受人也称为著作权人


信息编号:11302 查看次数:1202
发布时间:2011/7/25 10:09: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10:09: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某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人。意大利作者权法对此曾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为:由国家、省、市镇创作并承担经费和以其名义发表的作品,作者权归国家、省、市镇所有。在我国,国家成为著作权人通常有四种情况:第一,公民、法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赠给国家,国家即为著作权人。第二,作者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第三,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公民死亡时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第四,法人终止,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
      二、著作权人的不同含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作者是该人身权的主体。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转让时,作者又是该财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是完全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作者将该财产权转让后,权利的承受人即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主体,通常也称其为著作权人。作者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转让他人的,他人即是享有部分财产权的著作权人。作者将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他人的,他人即是享有全部财产权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公民的,其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权利承受人。著作权人是法人的,法人变更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移给权利承受人;法人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权利承受人。在这几种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承受人也称为著作权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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