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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信息编号:11295 查看次数:1175 发布时间:2011/7/25 9:59: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9:59: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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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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