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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移过来的,有关专家提出信息编号:11294 查看次数:1106 发布时间:2011/7/25 9:44: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9:44: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本项是从著作权法的原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移过来的,有关专家提出,原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的规定,与其他各项相比较,侵权行为的损害和影响面相对要小一些,不宜加重到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与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情节相当,因此,将该规定移至本条中。有关部门和专家还提出,抄袭和剽窃基本上是同一语义,不必重复,因此,将抄袭删除。
剽窃他人作品,是把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侵权行为。剽窃他人作品与演绎作品不同,演绎作品是经过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剽窃他人作品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创作了新的作品,而剽窃他人作品最多只是将他人作品的个别部分和词句略作变动,几乎是原封不动地作为自己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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