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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者对此享有著作权


信息编号:11288 查看次数:977
发布时间:2011/7/25 9:29: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9:29: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某一部分可以单独用于电视台的播放,如将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中的主题歌提取出来在电视台播放,电视.台就要取得该作品的作词、作曲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二、录像制品的播放
      制作录像制品,虽然不像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样复杂和投资巨大,但也包含了录像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相当的财力、物力。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后,一些人可能因满足了欣赏要求而不再购买录像制品;一些人因已将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复制,也不再购买录像制品,从而给录像制作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为保护录像制作者合法的权益,本条规定,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考虑到录像制品的制作离不开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比如教学录像带所体现的授课本身,以及授课者使用的内容涉及文字、美术、摄影、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作品的提纲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授课者对此享有著作权。因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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