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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五条


信息编号:11285 查看次数:1269
发布时间:2011/7/25 9:23: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9:23: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解释】本条是关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修改增加了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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