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五条信息编号:11285 查看次数:1269 发布时间:2011/7/25 9:23: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9:23: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解释】本条是关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修改增加了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