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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信息编号:11282 查看次数:1110 发布时间:2011/7/25 9:20: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5 9:20: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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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的规定。 一、广播组织的专有权 根据本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转播”强调的是“同时”,比如,地方电视台在除夕晚上20:00播放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地方电视台在同一时间播放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足球比赛。将节目录制下来的再播放是重播而不是转播。转播广播、电视,指的是通过电磁波从一个收发射系统转到另一个收发射系统,而不是转播广播、电视“节目”,节目能否为另一个广播组织使用是著作权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广播组织仅有对于转播的禁止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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