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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还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信息编号:11258 查看次数:1173
发布时间:2011/7/20 10:16:19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0 10:16: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最后,本条还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侵权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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