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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信息编号:11257 查看次数:1250 发布时间:2011/7/20 9:55: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0 9:55: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条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据此,这次修改商标法对原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除前面所列措施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货款,同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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