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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的规定


信息编号:11256 查看次数:1039
发布时间:2011/7/20 9:55: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0 9:55: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的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解决: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可以起到减少诉争、提高处理纠纷效率的目的。对于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这是我国独有的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双轨制,即司法与行政两条途径均可以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总之,上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手段和机关,从而使商标法制更加完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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